判決指出,在民航局公關室任職的郭男,在民國93年起負責民航局與立法委員間的聯繫工作,明知民航局在短程計程車資請領須因公務需求外出,並據實以報,若民航局台北站車輛中心無車可派,經主管同意,才可以搭計程車,其他交通工具或自行駕車都不能辦理核銷。
判決指出,郭男因公外出行程多,認為每次都聯絡派車非常麻煩,因此他向公關室主任報備許可後,就開自用轎車外出跑公務行程 ,之後再向民航局申請短程計程車資。
郭男在2011年1月至10月間,因公外出118次,共計請領車資逾3萬元,經廉政署的稽核人員在審核單據察覺有異,全案曝光移送檢方查辦。
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郭男,但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他有經過主管核准,不具有貪污犯意,且他真的都是因公外出,沒有貪污不法所得,判決無罪。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郭男沒有貪污犯意,但以假造的車資單申請車費補助,觸犯偽造文書罪,判他2年徒刑,考量他已繳回犯罪所得等情,予以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