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椿:公告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已達所訂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0款1.契約種類:遠期外匯合約2.事實發生日:103/3/153.契約金額:單一筆契約名目本金金額為美金10,920仟元,五筆契約名目本金金額合計為美金54,600仟元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無5.處理程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個別契約所產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上限為美金壹拾萬元整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以避險為目的7.被避險項目:預計部分客戶103年度營業收入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預計美金54,600仟元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估計已實現及未實現利益合計新台幣55,671仟元(約當美金1,832仟元)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每一契約未實現損失約為美金167仟元,五筆契約合計未實現損失金額為新台幣25,312仟元(約當美金833仟元)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損失發生原因:主係受人民幣兌換美金匯率貶值影響對公司之影響:本公司因應與客戶議訂固定匯率調價機制,同時與銀行簽訂遠期外匯合約避險,被避險項目估計損益與衍生性金融商品評價損益互相沖扺後為淨利益約新台幣30,359仟元(約當美金999仟元),對公司營運尚無重大影響12.契約期間:訂約日:102/12/11 交割日:103/08/03、103/9/15、103/10/14、103/11/13、103/12/1513.限制條款: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15.其他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