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住在花蓮吉安鄉的李姓男子,兩年多前的農曆七夕情人節當天晚上,外出和朋友聚餐喝酒,在深夜11時與女友各騎腳踏車行經防汛道路回家途中,李男發生摔車意外並掉落到水圳,隔天清晨被尋獲時已經溺斃多時。
判決書指出,死者家屬認為吉安鄉公所沒有善盡維護責任,路面不平導致死者摔車,農田水利會沒有做好防護和標示警語,提出國賠要求兩個單位賠償新台幣逾700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兩個單位都辯稱並非主管機關,一審法院判決須賠償家屬逾300萬元,案件上訴花蓮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李姓男子是因路面不平導致撞到石墩後,掉落一旁的水圳,鄉公所和農田水利會分別為主管機關,沒有在溝渠旁人車往來地方設置安全防護措施,造成路人摔傷溺斃,管理確實有疏失。
合議庭審酌,李男當時如果沒有喝酒,應該就可以避開危險,認定喝酒騎車是肇事主因,李男必須負擔7成責任,鄉公所和水利會則負擔3成責任,經計算後,判決兩個單位須賠償逾94萬元。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