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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盛:公告本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聲請緊急處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13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公司名稱: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3/03/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4.處理過程: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日裁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重整事件, 聲請緊急處分之民事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人不得行使對於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抵銷、提示票 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 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 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 在此限。二、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聲請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三、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記名 式股票,禁止轉讓。四、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就其 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 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 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 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五、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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