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兩人原本是情侶,住在高雄的林男在民國99年趁著女友酒醉熟睡,拿手機拍下女友露胸裸照。
隔年,林男不滿女友想分手而決心報復,把偷拍的女友裸照沖洗成照片,再加料裸女情色照,剪貼混搭印成跆拳道館的宣傳海報,四處張貼在鄰近小學外牆、電線桿,女方發現後報案處理。
林男否認偷拍,辯稱拍裸照前有取得女方同意,他只貼了1張海報,其他海報都丟在地上。但法官勘驗照片裡女方閉眼、嘴唇微啟,採信女方當時是酣醉窘態。
法官認定林男趁被害人酒醉酣睡,未經同意拍攝被害人裸體照片,欠缺對他人應有尊重,嚴重危害被害人隱私,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犯後也未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反而試圖合理化自身行為,依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判刑4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