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焜耀、前佳世達董事兼總經理李錫華、前資深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等3人,被控在擔任公司職務期間,理應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申報財務,並且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卻故意不登載,影響財務真實與完整性,屬於虛偽記載,行為與單純不製作財務報告有明顯差異。
法院一審判李焜耀等3人無罪,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全案適用速審法,檢方後續若要上訴,得符合速審法的相關條件才可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李焜耀、前佳世達董事兼總經理李錫華、前資深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等3人,被控在擔任公司職務期間,理應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申報財務,並且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卻故意不登載,影響財務真實與完整性,屬於虛偽記載,行為與單純不製作財務報告有明顯差異。
法院一審判李焜耀等3人無罪,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全案適用速審法,檢方後續若要上訴,得符合速審法的相關條件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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