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年來國內創投動能不足,為活絡國內經濟、促進投資,經濟部開始草擬有限合夥法草案,希望賦予國內商業組織型態更多彈性。
有限合夥法草案合計6章、42條文,原先獲各單位共識,準備送至立法院,但去年底前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建議,針對創投參與的有限合夥組織,提供免營所稅優惠,以吸引國內、外創投,因此全案又回到經濟部,就相關稅制部分,再與各單位協商。
經濟部商業司長游瑞德表示,今天下午邀請財政部賦稅署、科技部、工業局、創投公會、會計師公會、資策會科法中心等各界代表共同討論,財政部基於稅制徵收角度,認為有限合夥法賦予有限合夥「法人」地位,因此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採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經濟部等與會機關、業界代表都抱持著不同的意見,認為有限合夥法賦予有限合夥法人地位,主要希望給予其更大發展空間,並具有可隨時結束營業、隨時分配所得等特徵,因此希望在有限合夥型態結束,在進行分配財務後,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根據工業局針對有限合夥的創投型態進行稅制評估,發現若前面不課營所稅,後面再課徵個人綜所稅,稅收不但不會減損,反而到第3、4、5年後稅收會增加。
有趣的是,財政部代表今天在會中提出其他國家做法,日本、瑞士、英國將有限合夥就定義為合夥,課徵個人綜所稅,不課營所稅。
美國則將有限合夥定義為法人,由有限合夥主體,自由決定要課徵綜所稅或營所稅;但財政部提出的作法,皆與國際慣例不同。
游瑞德表示,未來將兩案並陳將草案送至行政院,由行政院政委邀集各單位討論決定採行何種方案,但不會獨厚創投業,未來屬有限合夥型態的各行業別將一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