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顯示,中信銀該分行對上海滬邑公司有實質的管控權,並於大陸地區經常性處理部分事務,不過該行現任董事皆已切結並不知情,顯示該行經理部門對董事會及主管機關隱匿事實,未據實陳報該行與上海滬邑公司間的控制關係。
金管會認為,該行內部未能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且業務單位級主管遵法觀念嚴重不足,違反了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將依法裁決,核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並限制該行海外機構的設立與轉投資申請,直到金管會認可該缺失改善後,才可進行。
資料顯示,中信銀該分行對上海滬邑公司有實質的管控權,並於大陸地區經常性處理部分事務,不過該行現任董事皆已切結並不知情,顯示該行經理部門對董事會及主管機關隱匿事實,未據實陳報該行與上海滬邑公司間的控制關係。
金管會認為,該行內部未能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且業務單位級主管遵法觀念嚴重不足,違反了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將依法裁決,核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並限制該行海外機構的設立與轉投資申請,直到金管會認可該缺失改善後,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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