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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由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

大成報/ 2014.03.11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6條規定:「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另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是依上開規定,得申請復查之人,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限。

該局表示:依據該局102年網路民調結果,民眾收到國稅局核發之繳款書,如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由何人申請復查?有將近四成的民眾尚不清楚,為確保民眾權益,乃再度發布新聞稿,希望民眾確實瞭解該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核發之繳款書,均會載明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如所得稅,會載明自然人姓名(綜合所得稅)、公司或行號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得申請復查之人,以該自然人、公司或行號為限,而不得以其他人名義申請,其他稅目亦同。如納稅義務人誤以其他人名義申請復查,則該復查案屬不適格案件,國稅局將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依過去發現之案例,常見發生復查不適格之情形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部分,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而誤以公司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另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部分,應以公司負責人(扣繳義務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而誤以公司名義申請。該局附帶指出,如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後發現有不適格情形時,應於原申請復查期限(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更正,否則仍將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案件。

該局呼籲,民眾對國稅局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得申請復查,惟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方式及程序申請,以確保該復查案程序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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