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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大成報/ 2014.03.11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另同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依上開規定,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表示:依據該局102年網路民調結果,民眾不服國稅局核定補稅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有將近五成的民眾尚不清楚,乃再度發布新聞稿,俾民眾確實瞭解該行政救濟程序之內容。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為開啟行政救濟程序之必要程序,國稅局對符合程序規定之復查案件,將依法作實體審查,並作成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行政救濟程序實際係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且係依續進行,如納稅義務人之訴求於其中任一程序得到滿足,則後續程序自無須進行。

該局特別指出,行政救濟程序雖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個程序,但民眾須特別注意的是,每一程序均必須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或提起,如申請復查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提起訴願須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提起行政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上開期限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務必確實遵守,否則將被認定為程序不合案件,而遭駁回或不予受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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