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擬具「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草案係檢討前衛生署於96年公告之「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並大幅修正契約內容,明定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業者資訊及商品資訊,並應載明商品交付地、日期及交付方式等相關資訊。此外,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解約權。冀能透過本契約實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督促業者誠信履行義務,進而促進食品或餐飲服務郵購買賣市場之資訊透明化與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