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男和女友在民國100年間交往並同居,女友在去年2月間有意分手,但洪男不肯,女方對洪男避不見面,洪男在5月間在路上等女方下班並表示,可讓女方回同居處取走個人物品,女方同意並入屋。
判決指出,洪男因懷疑女方另有交往對象,而情緒激動,將女方壓制在床,不顧女方掙扎、哭喊,強脫女方下身衣物並伸手從床旁冰箱取出帶殼雞蛋1顆,直接塞入女方下體,再以手指伸入女方下體,將雞蛋夾破,導致蛋液留出。
判決指出,女方入屋前曾與胞妹聯絡,胞妹察覺有異,報警赴洪男家救出胞姊;女方獲救後,赴醫院驗傷並取出殘留於下體的蛋殼並跟警方表示,雞蛋被戳破時,有聽到「啵」一聲及感覺有液體流出。
一審法院審酌洪男有犯罪前科,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2月,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被害人原諒洪男,洪男也認罪,且兩人已經結婚,今天改判洪男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