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洪男得知楊男所經營的五金百貨商行的商品是自民國100年底至101年3月向60多家廠商詐騙購買而來,所開出的支票即將遭退票。洪男與楊男合議,由楊簽立475萬元的本票及讓渡書並經公證,詐稱楊男已將商行所有的商品讓渡給洪男。
廠商所持楊男開立支票陸續遭退票,才得知商行已倒閉,到商行要搬回自己出貨的五金百貨等商品時,洪男持讓渡書出面阻止,受害廠商誤以為洪也是債權人,與洪進行債務協商。
被害廠商代表估計商行商品價值約800萬元,經協議同意,受害廠商須以商品市價的2成至3成購回商品,湊足約120萬元給洪男。
洪男與楊男共詐騙被害廠商12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洪男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