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如轉換公司債已全數轉換為普通股股份或己全數由本公司買回或償還時終止上櫃。二、本公司轉換公司債因債權人依據該轉換公司債發行與及轉換辦法規定行使轉換權,且公司債已全數轉換為普通股,故訂於103年3月11日終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