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界人士說,少女是否滿14歲,直接影響被告刑度,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也觸法,刑度為7年以下。
台北地院查出,前年12月,楊男在網路上認識這名國二少女,去年2月底約她去MTV看電影時發生性關係。
楊應訊時承認性交,但他說,國二生不一定都未滿14歲,他曾在臉書上問少女:「妳幾歲?」她回應「14歲」,因此認定少女已滿14歲。
少女則向法官表示,楊男從未追問她「已滿」還是「未滿」14歲,她原本希望到了3月生日時再和楊男出去,曾用手機LINE,告訴楊男自己生日。
法官認為,少女報年紀時有可能報「虛歲」,但楊男明知少女下個月才過生日,有可能未滿14歲,竟不確認就執意發生關係,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法官審酌楊男雖與對方和解,但沒有完全坦承犯行,沒有「情堪憫恕」的減刑理由,依此判刑3年4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