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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補充公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之判決主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2.事實發生日:103/03/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台幣(下同)15,971,294元。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前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就本案宣判結果為敗訴進行公告,茲補充公告判決主文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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