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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將二度申請復職 內政部:會依法研判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4.03.07 00:00
日前因貪汙案遭起訴、停職的南投縣長李朝卿將在10日北上、赴內政部二度申請復職。對此,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天(7日)表示,內政部在收到李朝卿的復職申請書後,會根據相關法條規定、當時停職狀況及申請復職理由等進行綜合研判。

南投縣長李朝卿在2012年11月因涉嫌收取工程回扣,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他在去年3月底交保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但遭內政部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交監察院調查,並繼續予以停職,監察院也在去年9月通過彈劾李朝卿。

媒體報導,李朝卿10日將動員支持者到內政部二度遞交復職申請書,並將附上一份5萬人的連署書,希望能夠順利復職。

對此,內政部次長蕭家淇7日受訪時表示,內政部在收到李朝卿的復職申請書後,會交由業務單位與法制單位進行綜合研判,再交由內政部長陳威仁核定。他說:『(原音)如果當事人要申請復職的話,那我們會根據當時停職的狀況,以及當事人申請復職的理由,並且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跟地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再來做綜合性的決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得予以停職。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9條則規定各部會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涉有違法時,可送請監察院與公懲會調查,若認為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日前曾表示,中央對地方人事監督權的行使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若輕易動用「公務員懲戒法」,將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會嚴重傷害地方自治。但內政部發現李朝卿所涉犯行重大、複雜,且縣府公務員在調查過程中對李朝卿有諸多指控及自白,因此幾經考量後,決定援引公懲法,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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