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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104年7月標警語

中央社/ 2014.03.0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7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凡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過敏原的包裝食品,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須標成分警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警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以利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

食藥署表示,業者可把握緩衝期更改食品包裝,104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食品,如含過敏原卻未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規定,一經查獲,業者將面臨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產品回收改正前不得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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