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標準」放寬並且對於淨值大小不同的信合社採取差異化管理。
金管會調整淨值超過20億元,且資本適足率(BIS)達12%、並逐年增加0.1%,民國107年之前可以達到12.5%,逾放比低於0.5%或低於全體的平均值,與前一年的正常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
這一類高標準、優質的信合社,對同一個自然人放款可達核算基數(淨值扣除股本一半)的4%;對於同一法人授信就可以達核算基數的12%,不受定額限制,目前符合資格的信合社約有6家。
若是一般的信合社對於同一自然人最高限額就為核准基數的15%或者新台幣8000萬元取其低;對於同一企業的放款則為核准基數的30%,或者最高1.8億元。
至於,開放信合社可以銷售基金,金管會說,已經在行政程序當中,近日就會發布。
金管會說,由於許多偏鄉的金融服務往往是信合社提供,基於替偏鄉提供更多金融服務,因此修正信合社許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