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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草案 軍警校生準用

中央社/ 2014.03.0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6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明訂高中以下學校由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軍事及警察校院準用。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立法通過後,高中以下學校將充實學生輔導人力,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並設立學生輔導諮詢中心。

草案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從初級到三級預防工作,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三級輔導。

發展性輔導為初級預防工作,須以全校或班級學生為對象,擬訂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介入性輔導為次級預防工作,針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需求等為對象;處遇性輔導是三級預防工作,經前兩種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經審慎評估須轉介到其他專業機構接受各類專業服務者。

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草案明訂國小24班以上者設1人;國中每校設1人,21班以上者增1人;高中每滿15班置1人,餘數達8班以上未滿15班者增1人。

因應少子化趨勢,草案明訂上述人員配置,於民國106年8月1日起,每5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

為免輔導工作所需經費不足,草案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軍事及警察校院主管機關分屬國防部及內政部,草案明訂,「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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