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范姓女精神科醫師在台中市開精神科診所,她在96年1月間,將含有列管第4級毒品成分的藥物XANAX長效型及短效型共1000顆,以每顆新台幣5元到10元價格,賣給在某藥廠擔任藥品業務的高姓專員。
96年3月間,范女再將含有列管第4級毒品成分的藥物STILNOX多達2000顆,以每顆10元的價格賣給高男。
根據醫師法規定,含有列管第4級毒品成分的精神科處方藥物,必須經精神科醫師看診後開立處方箋,才可由藥商販賣給患者服用。
范女指稱,她只是幫高男代購藥物,因高男要的顆數較多,健保不允許,她開藥給高男是為幫助癌症病患助眠,沒有將藥物當毒品使用,也不是販賣毒品。
高男作證指稱,他向范醫師所購買的藥物分別供給罹患癌症的父親及蔡姓友人的爺爺所服用,用來幫助睡眠。
台中地方法院認定,范女販售藥物是基於醫療目的,沒有親自對病患診察就給藥,違反醫師法規定,但沒有積極證據證明她販賣毒品,而判范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