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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訴訟 鴻海:二審勝訴

中央商情網/ 2014.03.05 00:00
(中央社記者鍾榮峰台北2014年3月4日電)媒體報導,鴻海(2317)競業禁止二審敗訴。對此,鴻海指出,案件應履行競業禁止義務部份,鴻海二審勝訴,也並非報載所寫「無實益」。

媒體報導,鴻海與前經理黃大偉及前專案工程師曹世峰間的違約金官司,鴻海在一審全敗,高等法院日前判決,黃大偉及曹世峰兩人在民國103年3月3日前,不得運用在鴻海任職期間所知悉有關蘋果iPhone 5的技術,其他鴻海請求全部都被判決駁回。

對此鴻海發布重大訊息指出,本案經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了一審法院對於「黃大偉與曹世峰履行競業禁止的請求駁回」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黃大偉、曹世峰於民國103年3月3日前,不得運用任職於上訴人處所知悉美商蘋果公司(Apple)iPhone5的「Lightning Cable」研發生產的營業秘密,在台灣、香港或中國大陸,直接從事、或經營、或唆使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美商蘋果iPhone5的「Lightning Cable」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或研發工作。

鴻海指出,從判決結果可看出,二審法院認為,鴻海主張黃大偉與曹世峰應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請求,有效且成立,黃、曹二人應履行競業禁止之義務,法院認同。

鴻海表示,對黃、曹二人競業禁止的主張,鴻海二審勝訴,法院立場肯定鴻海維護公司整體利益,此判例也讓鴻海未來能保障自身與客戶權益,增進鴻海權益。

媒體報導,這項看似對鴻海有利的判決,對鴻海根本「無實益」。

鴻海指出,公司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另對曹世峰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請求法院命曹世峰應離開綠點公司,並不得從事與電連接器與線纜產品相同或類似工作,包含蘋果電腦公司產品。

鴻海表示,此一假處分聲請,經一審法院於102年2月裁定准許,並經二審法院確定。曹姓員工在102年4月起就已離開綠點公司,同時必須履行競業禁止條款。因此,被上訴人曹世峰實際上須自102年2月起即應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並非報載所寫「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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