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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3男童三百次 男師重判

中央社/ 2014.03.0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馮姓男子被控擔任國小老師及教會老師時,以手指插入肛門性侵13名男童近300次。高等法院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23年。

判決書指出,29歲的馮姓教師,在民國101年4月到6月間,趁為學生上藝術課,教室內正播放影片時,以上課不專心為由,要男童坐到他的身旁,並強行將他抱到大腿上,以手伸進男童褲內,除撫摸男童性器和臀部外,更以手指插入肛門,性侵男童得逞。

馮男同時身為教會兒童主日學老師,自民國99年起,在教會和他的租屋處,以行天父之愛為由,威嚇男童如果不依照他的指示,就不讓孩子到教會,以同樣方式性侵多名男童。

法院開庭期間,馮男委任律師表示,馮男有戀童症,一審法院認定馮男性侵15名男童,其中有1名男童被性侵次數多達120次,總計犯案300次,合併重判29年。

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認定馮男性侵13名男童,共計犯案298次,審酌他身為人師及教會傳道人員兼課輔導師,本應謹守長幼、人際的界限,卻為圖自身性慾的滿足而侵害被害人,玷污其所強調的愛與品德教育,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馮男2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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