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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3/04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6.報導內容:6.1 競業禁止 鴻海二審敗訴。6.2 ...易言之,這項看似對鴻海有利的判決,對鴻海根本『無實益』。7.發生緣由:7.1 本案經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了一審法院對於”黃大偉與曹世峰履行競業禁止的請求駁回”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黃大偉、曹世峰於民國103年3月3日前,不得運用任職於上訴人處所知悉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iPhone5之「LightningCable」研發、生產之營業秘密,在台灣、香港或中國大陸,直接從事、或經營、或唆使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iPhone5之「Lightning Cable」相同或類似產品之生產或研發工作。”因此,關於黃大偉與曹世峰應履行競業禁止義務部份,鴻海二審勝訴。7.2 本公司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另對曹世峰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請求法院命曹世峰應離開綠點公司,並不得從事與電連接器與線纜產品相同或類似之工作,包含蘋果電腦公司之產品。此一假處分聲請,經一審法院於102年2月裁定准許,並經二審法院確定。因此,被上訴人曹世峰實際上須自102年2月起即應履行競業禁止之義務。並非如工商時報所寫”無實益”。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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