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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素法檢測 農委會抽驗冷藏及解凍雞肉標示

NOWnews/ 2014.03.04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農委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市售通路販售零售雞肉業者,自3月起應標示冷藏或解凍肉,歷經3天轉換期之訪視輔導後,農委會自今(4)日起陸續分9梯次前往全國各縣市調查各通路並抽驗檢測。如有市售未標示或混充雞肉產品,將依法命該業者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另如屬CAS驗證產品,最重裁罰將予以取消驗證。

農委會今(4)日下午2時,由畜牧處科長江文全帶隊前往賣場通路抽驗稽查雞肉「解凍肉」及「冷藏肉」標示及成分是否符合規定。農委會表示,市售通路販售零售雞肉時,自3月起應標示冷藏及解凍肉,該會自2月28日起已派員前往大台北地區、台中、高雄及花蓮等地30餘家通路業者訪視,經初步檢視通路標示情形,絕大多數業者均已依規定標示,仍有少數業者未落實或仍有待改進之處(如區隔不明顯、堆置混雜等)。

農委會今日起分9梯次前往全國各縣市調查各通路採樣,並以酵素法檢測。市售未標示或混充雞肉產品,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命該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CAS驗證冷藏雞肉產品如以解凍肉混充者,即認定為標示不實,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立即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說,市售冷藏及冷凍解凍肉品若未確實標示,或者冷凍肉品解凍復溫以冷藏方式販售,而未適當揭露相關產品訊息,將造成消費者於資訊不明的狀況下買到重複冷凍解凍產品,不但影響肉品品質且增加衛生安全風險。

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零售通路業者配合下列事項: 一、冷凍雞肉應維持於 -18 ℃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雞肉則應維持 -2 ℃∼ 7 ℃,並標示「冷藏肉」。 二、「解凍肉」及「冷藏肉」販售櫃架應明顯區隔,不得混雜陳列、販售。 三、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四、「解凍肉」、「冷藏肉」字樣之字體以標記 ( 標籤 ) 者,三個字之長或寬不得小於0.6公分,其餘以其它標示形式者,單一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2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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