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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科技: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子公司明泰電子(香港)有限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3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3/0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明泰電子(香港)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8935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230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30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明泰電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營運週轉短期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67269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772395.計息方式:依簽約日三個月美元LIBOR+1.5%計息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一年,借款人得隨時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2)日期:依簽約日後起算一年為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4242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8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為因應轉投資子公司明泰電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之營運資金週轉需求,擬先行資金貸與明泰電子(香港)有限公司,再由明泰電子(香港)有限公司資金融通與明泰電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並於美金1,400萬元額度內,授權董事長於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循環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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