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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案撤回上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2.事實發生日:103/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9,890,41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本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102年12月30日宣判,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海商銀不服判決結果,於103年1月27日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接獲通知,上海商銀就本案已於103年2月19日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狀,本案因此判決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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