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楊姓員警民國101年5月間擔任巡邏勤務時,接獲一名母親報案,指因女兒的管教問題,母女發生爭吵;楊男與同事前往現場處理,發現母女在女兒房內有拉扯情形。
楊男藉著職務之便,數次進入房間安撫少女,一手摟住少女腰部,一口輕拍少女的胸部,最後一次還拉開少女所穿的T恤領口偷瞄內衣並摸肩帶,問少女「這內衣是不是夜市買的地攤貨?看起來就不像是曼黛瑪璉那種」,再往下撫摸胸部上半部約5秒鐘。
判決書表示,少女懾於對方的警察身分,一時不知如何反應;楊男事後給少女新台幣1000元,要求不要將此事告訴別人,還留下自己的行動電話號碼。
少女將遭猥褻一事告訴母親,母親詢問在保大任職的親戚後提告。楊姓員警雖矢口否認有非禮,但測謊沒通過,才坦承犯案,並希望能從輕量刑及緩刑;一審被判1年6月有期徒刑。
雖然楊姓員警願賠45萬元和解,但法官認為楊姓員警的行為嚴重破壞民眾對執法警察的信賴,非達成調解後能彌補,且楊男屢在職務行為上有違反風紀的狀況,堪認品行不佳,足認有再犯之虞,不宜受到緩刑寬典,駁回上訴,仍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