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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全: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民專上字第50號2.事實發生日:103/02/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1日接獲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本公司因侵害其光 碟產品之專利權,訴請本公司賠償金額為27,000仟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以書 狀擴張請求增加為99,000仟元,該案於民國101年9月7日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應 賠償新台幣5,895仟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本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提出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於103年2月27日宣判 本公司及陳碧華應再連帶給付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6,559仟元及自民國100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將再委任律師處理並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因本案仍可上訴,損害賠償金額仍不確定。 (2)目前最高損失為新台幣72,454仟元加訴訟費用及自民國10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非終審判決,本公司將再委任律師處理並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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