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布的緩起訴書指出,50歲王姓婦人明知他人交付的信用卡,已經遭到停用,且沒有意願清償信用卡簽帳費用,竟利用在航空班機上刷信用卡消費時,服務人員無法立即與發卡銀行連線徵信的機會,以4張信用卡,大肆購買商品,返台後再將這些商品交付給他人。
檢方表示,航空公司因無法順利取得款項並察覺有異而提告;王姓婦人坦承犯行表示,對方有為她支付旅程的機票及給車馬費新台幣2000元左右,她只是一個人頭。
檢方審酌王姓婦人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態度良好,且與航空公司達成和解,將她緩起訴,須提供100小時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