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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服貿若過關,臺灣輸到脫褲」的回應

大成報/ 2014.02.28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有關自由時報本(2月27)日報導「黃昆輝:服貿若過關,臺灣輸到脫褲」,經濟部特回應說明如次:

一、服貿協議不只對大企業有利,對中小企業亦然:

上述報導稱服貿協議只對財團有利,與事實不符。服務業本身具有在地性,本地人具有「人親、土親」優勢。若是陸資企業不了解臺灣消費者的需求,無法提供好的服務,則就算它們投入龐大資金,也不見得競爭得過本土業者。例如陸資團購網站「糯米網」曾在臺灣開站,後來還是結束營業,鎩羽而歸。

另一方面,服貿協議中國大陸對我開放的項目,並非只有適合大企業經營的服務業,還有許多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的行業,例如電腦相關服務、一般商品的零售、市場調查、攝影、包裝裝潢品的印刷、影印、筆譯和口譯、旅行社、環境服務等。

過去已經有不少臺灣中小企業到對岸發展成功的先例,例如象王洗衣、都可茶飲、85度C、麗嬰房、自然美等,原本在臺灣都不是大品牌,但到大陸發展後,因為有廣大市場支持,逐漸發展成大型企業,可見企業能否發展不在規模的大小,關鍵是有沒有競爭力。服務業尤講究質感、創新與貼心,而在這方面,小型企業更有貼近消費者、量身定做的優勢。

二、服貿協議第16條並非空白授權,自主加速開放仍須按我國法律程序;第17條規定承諾表3年內不能修改,係兼顧承諾修改的可能性,以及維持承諾內容的穩定性:

  該報導指出「服貿協議第16條是空白授權,目前協議中沒有的項目未來只要雙方同意就視同協議開放項目;第17條還規定承諾表3年內不能修改,若要調整,只能放寬,形同綁架,讓產業永無翻身機會」。事實上,第16條與立法院99年8月審議通過的ECFA第4 條第3款內容相同,其目的在述明協議內容並不拘束兩岸任一方自主加速開放的權力。至於我方倘要自主加速開放,自仍須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序,並非空白授權政府加速開放。

  服貿協議第17條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1條「承諾表之修改」的內容,規定一方得在承諾實施之日起3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修改或撤銷承諾,但是要和另一方磋商並提出補償性調整,且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WTO本項規定旨在兼顧承諾修改的可能性,以及承諾內容的穩定性。因為對WTO會員而言,倘承諾後均不允許修改,將使會員僅能從「退出協定」和「繼續維持承諾」間做選擇,不利於協商的進行及協定成員數量的穩定。但另一方面,倘若承諾內容可以輕易修改,亦將影響承諾內容的穩定性,不利於各國間服務貿易的進行,故訂有須實施滿3年才能修改或撤銷,以及應提出補償性調整等配套規定。

  曾有論者質疑倘實施未滿3年,產業即遭受衝擊時該如何處理?此時兩岸可依據服貿協議第8條「緊急情況的磋商」規定,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三、服貿協議及國內法規均有相關機制可防止壟斷市場:

上述報導認為服貿協議通過後,中國大陸將採一條龍方式壟斷市場。事實上,政府對中國大陸投資人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壟斷性地位,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得禁止其投資。而協議第8條緊急防衛條款可發揮緊急磋商功能,即時透過雙方磋商進一步處理,確實可防止陸資以一條龍方式壟斷市場。

四、我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已有相關規範,政府將持續要求銀行於風險控管之前提下,發展兩岸業務:

該報導指出「服貿協議准許銀行到中國大陸放款,業者可能在大陸官商勾結掏空銀行」。事實上,金管會已在三項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中,建立完善的金融業赴大陸地區投資及設立據點管理機制,包括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管理等措施,不僅對金融機構的投資額度,予以適度控管,金融機構匯出資金亦須先報經金管會許可,而且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從事放款業務的資金來源,也須以大陸當地所取得的資金為主(50%以上)。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之淨值(也就是股東的錢)。政府也將持續要求銀行於風險控管之前提下,發展兩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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