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5條:「汽車因故停駛或依法令規定責令停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同規則第26條第1項:「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爰此,有需求的車主可依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於辦妥停駛登記,其停駛期間即免徵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也不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該所提醒您!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牌照業經「停駛」,無牌照仍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緩,併禁止其行駛。另車輛使用牌照稅:如車輛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仍使用公共用道路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