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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士:補正本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開股東臨時會之議案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2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2/262.公司名稱:樂士(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將”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補正改列為「討論事項」(詳見召集事由)103年4月16日召開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1)撤銷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案。(2)修改章程案: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將董事席次修正為9席;監察人席次修正為3席。二.選舉事項:(1)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三.討論事項:(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四.臨時動議五.散會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9.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公告及說明事項:(1)本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2)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在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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