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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子強盜強制性交 男判刑

中央社/ 2014.02.2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張姓男子出車禍後,腦部受傷,導致情緒不穩定、衝動控制力差,竟持刀強盜女子數百元後,性侵對方。高院判處張男12年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30多歲張姓男子曾發生車禍後,腦部受到傷害,導致腦傷後器質性腦症,衝動控制力差、情緒不穩定。

張男於民國101年9月間,與父親在台北市某山上的宮廟處理宮內雜務,張男看到1名比自己年長的落單女子後,被控持刀割傷對方耳朵,強盜新台幣500元後,性侵女子得逞。

張男的父親發現其犯行,要他放下刀械,不料張男竟與父親對打,再自行持刀下山,途中被執勤員警發現,他又持刀架住路人,持續揮舞手上的刀,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法院一審根據醫院鑑定,認為張男於車禍後罹患車禍腦傷後器質性腦症,控制能力不佳,但被控強盜強制性侵部分,犯行並無受到精神狀況影響,因此不予減刑,僅就張男被控妨害自由部分減刑,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應執行13年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再請醫院為張男作鑑定後,認為他犯下強盜強制性交犯行時,也受到精神狀況影響,酌予減刑後,判處應執行12年徒刑,須施以監護4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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