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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報稅 健保費可全額扣除

中央商情網/ 2014.02.2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2014年2月25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而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可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

保險費可分為二部分計算,第一部分是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

但是第二部份,其他保險費支出,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各類人身保險及不受金額限制的全民健保保險費列入試算,並採用最有利的方式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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