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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康控:公告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2年第2次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2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3/02/25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壹、本公司102年第2次現金增資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115號申報生效在案。貳、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03年2月10日,為因應特定人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3年3月31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壹、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原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後募集完成致原股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特定人。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3年3月31日止。四、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3年3月31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檔案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三)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38%計算之。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悉數認購。貳、承諾書本公司102年度第2次現金增資乙案業經金管會於102年12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11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今為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3年3月31日,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茲承諾如下:一、對於原股東已繳納之股款,如於特定人繳款期間主張退還股款,本公司將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4項規定加計利息返還,返還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原繳納股款+﹝原繳納股款X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38% X應計息天數(註)/365天﹞註:應計息天數將以實際計算天數為準,自繳款日起至退回日。二、本公司102年12月5日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因經濟情勢變化,認購人募集情形未如預期,經本公司決議,擬修訂現金增資洽特定人之募集期間,若因此現金增資變更計畫,致原股東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此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立書人:呂朝勝。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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