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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座未繫安全帶 虎尾警籲避免不幸憾事

大成報/ 2014.02.24 00:00
【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後座繫安全帶之相關規定自100年開始宣導並於101年正式執行取締,惟仍有民眾因個人疏失,乘坐後座未繫安全帶,而不幸發生憾事。

日前臺78線公路有民眾欲返回故鄉參加祖父頭七,其深夜開車載祖母及家人自北部返回雲林,行經78線時,車輛失控不慎自撞護欄發生交通事故,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在車輛撞擊護欄的當下,無法形成安全保護,而不幸造成一死一傷之憾事。家屬接到噩耗,非常難過,載祖母返鄉參加爺祖父七,一場車禍意外,竟然讓祖母與家人也天人永隔。

虎尾警分局長林文福表示,乘客繫安全帶之相關規定,平時均已要求員警加強宣導取締,日前發生此事故,深表遺憾。將要求在地分駐(派出)所於事故地點執行事故防制勤務,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亦再次強調,警方執行交通違規取締,並非為了績效,而是為了民眾行駛道路之安全,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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