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繼民國101年認為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不妥,而對法務部提出糾正案;監委李復甸在2月17日動用質問權就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等議題,質問法務部長羅瑩雪,會議進行約兩個小時;與會人士轉述,會議氣氛針鋒相對、雙方各持己見。李復甸說,不排除提彈劾。
據轉述,羅瑩雪指出,基層檢察官很反彈,並認為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具體求刑,既然沒規定不可以,就表示可以。
檢協會發布聲明指出,法務部在101年遭糾正後,檢協會即邀請相關檢、審、辯、學人士進行研討會,對於起訴書上具體求刑,認為是公訴檢察官於審判程序表示科刑範圍意見的重要參考。
起訴書記載具體求刑並不違反無罪推定及法律保留原則,也未造成媒體預斷及法官審判壓力等意見,均持正面看法,檢察官於起訴書上載明具體求刑,法律無明文禁止,且適可展現多重刑事訴訟程序意義,如刑事政策、提供被告答辯防禦的參考等,有其重量性;但遭監察院片面認定為不當,實屬遺憾。
檢協會指出,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除詳述所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外,且同時敘明被告應受法院裁判的刑度,這是檢察官對法院的正當意思表示,其合法性就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涉犯的犯罪事實及法條一般,毋庸置疑。
對於監察院有關檢察官具體求刑權行使的糾正案,檢協會說,其法律意見的正確性容有疑問,在未經法院具體判決宣告檢察官具體求刑權是不當或違法前,檢察官本於向來合法職權的行使,應受到尊重與支持,不容任意剝奪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