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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4階段監督機制 政院遵照辦理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4.02.20 00:00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兩岸簽署協議的4階段監督機制,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20日)在行政院會指示各部會未來洽談兩岸協議時,務必以此監督機制為依歸。行政院也表示,未來將遵照4階段監督機制原則辦理,沒有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問題。

行政院長江宜樺20日在行政院會肯定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訪問中國大陸的成果,並請陸委會持續推動兩岸交流,且在過程中適時對外妥善說明。

針對兩岸洽簽協議,國民黨立院黨團19日提出4階段監督機制,行政部門在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之前和之後都要向立法院說明或報告。對此,江宜樺也在行政院會指示各部會,日後與大陸談判時應遵照辦理,以4階段監督機制為依歸。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轉述說:『(原音)對這樣4階段的監督,院長特別提示陸委會在第一時間就表示尊重,而且會參考辦理。因此院長特別指示,請各部會未來洽談兩岸協議過程中,應該要以4階段監督原則為重要依歸,要依照這個原則行事。』

孫立群表示,國民黨團提出的4階段監督機制可行性高,未來洽簽兩岸協議時,將遵守這項機制。他並表示,行政部門受立法院監督,4階段監督機制沒有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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