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說,他不是不願意去繳罰單,只是原本以為只要被罰一千二百元,沒想到裁處書拖了二年才到,罰金卻變成三千六百元,政府這樣做事,讓他相當不能接受。
新竹縣環保局表示,張先生觸犯的是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第五十條可裁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最後決定裁罰三千六百元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並無不法。
環局:未逾行政罰時效
環保局也解釋,前年三月接獲檢舉時,就有寄發陳述意見通知書給張先生,後來更換承辦人時沒有交接到後續作業,才會拖了將近二年才寄發裁處書,但這沒有超過行政罰三年的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