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一屋難求,但仍有人坐擁多屋,財政部決定自103年度起,將「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作為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的考核項目。
財政部表示,這麼做是希望地方政府能調高「房屋稅徵收率」,或調整地段率、房屋構造單價等提高稅基,讓房屋稅符合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財政部表示,由於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的實際情形差異甚大。
「房屋稅徵收率」部分,以住家用房屋為例,「自住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的1.2%外,其他「非自住房屋」法定稅率是1.2%到2%;但現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自住及非自住的住家,都一律以最低的1.2%徵收率課徵,變成無法用租稅手段抑制囤房。
在「房屋稅稅基」部分,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包含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等3部分;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的房屋標準單價都已沿用30年,除宜蘭縣及福建省連江縣分別於民國102年及103年作調整外,都沒作合理調整,導致房屋標準價格嚴重偏低,也讓房屋稅稅負偏低。
財政部表示,希望透過將各地方政府「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與中央補助款掛勾,來鼓勵地方政府提高房屋稅。財政部已在徵詢地方意見,會盡快將評估「努力程度」的遊戲規則訂出來。之後越能落實房屋稅租稅公平的縣市,對其爭取補助款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