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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存 合憲

中央社/ 2014.02.1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17號解釋,銓敘部增訂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等相關規定有公益考量,不違憲。

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有部分月退人員的月退休所得「高於」同級在職人員現職每月所得的不合理現象,銓敘部因此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規定月退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同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以及減少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的金額。

教育部也就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增訂相同條項及意旨。

一群均支領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及退休教育人員不滿遭降低可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導致可預期的利息收入減少,分別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是每2年訂一次契約,大法官認為,銓敘部及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對已簽約但未到期的優存部分並無影響,因此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解釋文指出,原有的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已成公教人員生活規劃的重要考量,信賴利益值得保護,但是至95年,公教人員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昇,整體社經環境也已改變,為解決退撫新制所生問題、避免財政嚴重負擔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兼顧財政永續運用等,這些規定確有公益考量。

大法官說,這些規定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但指示相關機關檢討優存制度時,應避免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的程度,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的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的計算方式,以減緩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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