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余姓男子與許姓女子透過購物台購買旅遊網的團體旅遊行程「九寨溝黃龍峨嵋山8日遊」,在民國100年5月出遊,不料遊覽車下山時,連續撞擊路面凹洞,兩人受到撞擊身體上下劇烈晃動,腰椎嚴重骨折。
兩人認為,遊覽車為了趕路車速過快而釀禍,事後提起民事訴訟,向旅遊網求償、兩家旅行社求償看護費、慰撫金、薪資損失。
法官審理後採信醫院鑑定意見、證人說法,認定遊覽車超速;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購物台所經營的旅遊網也算是經銷商,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余男可獲賠69萬元、許女14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