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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立凱:更正民國102年11月11日公告主旨-更新為本公司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18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台灣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71497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5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65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其銀行融資額度提供保證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737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6551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契約期限屆滿、保證之銀行融資本息清償完畢或其他解決保證責任條件已成就(2)日期:契約期限屆滿、保證之銀行融資本息清償完畢或其他解決保證責任條件已成就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71497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65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4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9.16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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