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受1名女友人委託,處理她與男友間的債務糾紛,許男因此開車載女方到新北市三峽區尋找男友,但未找到。
許男於2天後,以休息為由把女子帶到桃園縣某汽車旅館,誘騙藥劑可鎮定情緒,讓女子吃下FM2後,加以性侵,但女子突然驚醒,憤而朝許男左肩咬下一口,並要求返家。
被害人返家後又昏睡不醒,直到完全清醒後,察覺自己遭性侵,報警處理。
許男雖否認性侵犯行,但台灣高等法院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發現,許男左肩有紅色痕跡,與張嘴咬下的寬度相當,且被害人的尿液也驗出含毒品成分等,認定許男犯行,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