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眼受傷 男獲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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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彰化縣彭姓男子除草時,右眼遭飛濺的碎石子射入,達失明程度,請求職災補償。最高法院判決彭男可獲賠新台幣155萬多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受僱彰化縣一間種苗園的彭姓男子於民國99年6月間到台中市梧棲區某社區活動中心除草時,遭地上的碎石子飛濺射入右眼,導致青光眼及視神經病變,達失明程度。
彭男主張因此受有第8級失能,種苗園應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又種苗園未提供足夠保護的設備,導致他受傷,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精神慰撫金等,一共請求259萬多元。
種苗園則主張,提供的設備可有效防止碎石噴濺,是彭男未盡注意義務所致;此外,彭男有飲酒習慣,生活習慣不良,右眼的傷害是否因執行職務所致不無疑問,且彭男也未提出失能鑑定的診斷證明。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指出,根據原審詢問醫院結果,彭男右眼之所以青光眼及病變,是此職業災害所引起。另根據鑑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達一眼失明;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的規定,也屬第8級失能程度。
法院認為種苗園提供的設備,安全及效用有所不足,但考量彭男未注意觀察周遭的草地環境,也有4成過失責任等,判決種苗園給付155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