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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路燈癱瘓 女獲國賠139萬

中央社/ 2014.02.1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陳姓女子騎車時因桃園縣某道路的路燈桿柱設置不當,導致她撞上後左側偏癱,訴請國賠。最高法院判她可獲新台幣139萬多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擔任會計的桃園縣陳姓女子於民國99年4月間,騎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街憲兵訓練中心後門的道路時,撞上車道與路肩銜接處的路燈桿柱,導致左側肢體癱瘓,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陳女主張縱使自己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但桃園縣龜山鄉公所設置路燈桿柱有過失,請求龜山鄉公所賠償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害等共計362萬多元。

龜山鄉公所主張,這件事故是因陳女騎車時,分心轉頭觀看當時發生的另件車禍,而駛出路面邊線,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路燈桿柱自摔,陳女也有過失。

路燈桿柱於車禍後,已經被龜山鄉公所移往停車線外側、有蓋排水溝外側邊緣。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指出,路燈桿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不易受撞的位置,以免妨礙視線、路面及路肩的正常使用。

法院根據車禍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等,認定路燈桿柱的設置地點不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龜山鄉公所將路燈桿柱設於路面邊線外側,並緊鄰路面邊線,而非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有違失。

法院考量陳女違規行駛路肩,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有7成過失責任,審酌相關情狀後,判決龜山鄉公所給付139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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