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方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未來會加強員警執勤教育,提醒員警施測前,應向當事人充分告知權益。
張男主張,去年9月22日清晨5點多,他和同事在錢櫃聚餐,結束後推機車過忠孝東路,看到一起參加聚會的女同事,在後方被陌生男人接近,擔心女同事被「撿屍」或欺負,才緊急騎車相救,不巧遇到攔檢。
張男堅稱只喝了2杯啤酒,卻跳出0.21的數據,質疑「這數據很荒唐」;且員警在施測前,未詢問是否喝完酒已逾15分鐘,也沒告訴他,可以先漱口再測,程序有重大違失,提出行政訴訟抗罰。
根據警政署律定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酒測檢測前,應詢問當事人飲酒結束時間,距受測是否已滿15分鐘,符合者應立即檢測,當事人可要求先漱口;未滿15分鐘或當事人不清楚者,員警須告知可先漱口,或等到滿15分鐘再施測;至於飲酒結束時間,以當事人說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