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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針對麗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資訊申報規定,處以3萬元罰款。

鉅亨網/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2014.02.14 00:00
麗豐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8日受邀參加於交易時間內召開之海外法人說明會乙案,經查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4款情事,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惟該公司遲至103年1月8日11時53分始輸入該資訊,已違反前述作業辦法之規定,故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並已函知該公司嗣後注意改進並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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