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撿屍性侵 判3年10月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前年到台中市夜店飲酒狂歡,眼見愛慕的女性友人「小芬」(化名)喝到不省人事,竟以「新娘抱」方式撿屍回家性侵,最高法院昨依乘機性交罪判他3年10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前年1月24日凌晨1時,「小芬」和一票友人相偕到西屯區大型夜店「LOBBY CLUB」狂歡,陳男接到小芬傳送的簡訊後也起身前往,小芬後來因不勝酒力,醉倒躺在夜店沙發上。

同日清晨4時,陳男打算回家時,眼見小芬爛醉,起了色心,不顧在場友人反對,先秀出小芬傳給他的簡訊,並和小芬的友人互留手機號碼取信對方,藉口知悉小芬住處,就直接以「新娘抱」方式將她扛走,帶回彰化住處性侵。

上午10時,小芬醒來,發現自己全身赤裸,氣得逼問陳男:「為什麼我會沒穿衣服?」陳男承認和她性交,小芬憤而提出性侵害告訴。

陳男辯稱,兩人上床是「你情我願」,但最高法院根據小芬在場友人證詞、醫院驗傷證明書及陳男事後傳簡訊向小芬道歉,拜託不要提告等事證,認定陳男性侵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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